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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齐桂香与李国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桂香,李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齐桂香,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桂香与被执行人李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株国证执字第000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