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邹桂才、朱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邹桂才,朱爱武,王文革,马法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6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良,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学锋,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邹桂才,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朱爱武,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文革,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马法庆,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告邹桂才、朱爱武、王文革、马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桂才、朱爱武、王文革、马法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邹桂才、朱爱武、王文革、马法庆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