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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磊、闫宏宇与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闫宏宇,张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87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宏宇,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张亚东,男,汉族。张磊、闫宏宇申请执行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亚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