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磊、闫宏宇与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闫宏宇,张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87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宏宇,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张亚东,男,汉族。张磊、闫宏宇申请执行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亚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