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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郝永飞与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飞,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郝永飞,男,汉族,住府谷县新民镇。被执行人:柴权,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永飞与被执行人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郝永飞支付赔偿款2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执行费320元。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郝永飞以与被执行人柴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