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小冬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66号罪犯胡小冬,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宜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小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小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小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3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小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小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