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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利工民针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志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4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凯志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利工民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凯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路171-181号第三层B区域A28法定代表人:李学刚。委托代理人:黄宇芬,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利工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潘文静,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纠纷,不涉及到不动产,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本案证据《租赁合同书》第五条第3项约定,双方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本案属于已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情况。而甲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8号,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五条第3项约定,双方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因该项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所涉不动产广州市海珠南路三府前60号首层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