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一×、赵××与张二×、张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赵,张二,张三,张四,张五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3005号原告张一,农民。原告赵,农民。被告张二,农民。被告张三,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娟(被告妻子),农民。被告张四,农民。被告张五,农民。原告张一、赵与被告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赵,被告张二、张四及被告张三的委托代理人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赵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共生子女四人,即长子张二、次子张三、三子张四、长女张五。现原告夫妻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别的经济收入,需子女赡养。因被告张二的原因导致四被告就原告的赡养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自2016年起,由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2016年的生活费每人600元,于2016年7月17日给付,以后的生活费每年600元,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自2016年7月17日开始,二原告按被告张二、张三、张四的顺序轮流居住,每期一年,该谁谁接,承担水、电费用并供燃煤一吨;二原告的医疗费凭医院的单据由四被告均担。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四被告轮流伺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二辩称,不同意给付生活费,因为二原告有存款,有经济来源,且政府每年给移民款钱,还有养老钱,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三、张四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五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原告所生子女。因四被告就原告的赡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张二不同意给付生活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张二、张三、张四、张五每人每年给原告生活费600元,于每年1月1日给付。2016年生活费于2016年7月17日前给付。二、自2016年7月17日起,原告按张二、张三、张四的顺序,在三被告家轮流居住,每期一年,在谁家居住由谁负责原告用水、用电等事宜,并于当年10月1日前给原告提供取暖煤一吨;该在谁家居住,由谁负责于当月17日将原告及其生活用品接走。三、原告生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轮流侍俸,并均担费用;原告平时的医药费凭医院票据,由四被告均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被告各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