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京QA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宁路曹杨路附近时被设卡民警拦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1mg/ml,已达醉酒标准。二、2016年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手部受伤至本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就诊,因插队就诊遭拒,史某某为泄愤在医院急诊大厅及走道处将手部伤口处血液任意挥洒,严重影响医院就诊秩序。后被告人史某某至急诊大厅门口,用头将停放在该处的120救护车后挡风玻璃撞碎。经鉴定,伊斯坦纳S100救护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128元。被告人史某某被接报民警制服后带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中心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监控录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堪估表、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史某某又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120救护车物损款,可对被告人史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