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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振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振铃,曾丽芳,陈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行长。被执行人:陈振铃男,1984年5月23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曾丽芳女,1986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裕男,1983年5月16日,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铃、曾丽芳、陈裕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振铃、曾丽芳、陈裕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裕系上杭职专教师,本院已依法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