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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86号原告孙某甲,现已去世。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而原告孙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导致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发生重合,四被告对本案继承标的应另案处理。故,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终结。审判长 刘 恰审判员 张悦普审判员 何颖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