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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栾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康,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现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伍建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