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婧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婧,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韩婧,女,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卫雪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军,男,汉族,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原告韩婧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婧的委托代理人卫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军因羁押在看守所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文军向原告韩婧多次借款共计740000元,于2014年5月7日归还了5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8日写下欠条写明尚欠原告69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几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9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主张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740000元,后归还50000元,剩余69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张文军未出庭,但在本院立案庭的询问笔录中,其对向原告借款和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张文军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张文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我多次向韩婧借钱,累计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740000元)拖欠两年之久,于2014年5月7日归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欠还清剩余陆拾玖万元整(690000)如不能按期归还,将拿我位于大同市城区绿洲小区10号楼2单元2号作为抵押,通过法院还钱,如金额不够,将拿另一套房产(位于凯德世家)19号楼2单元2904号补齐差额,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军向原告韩婧借款7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张文军归还剩余借款690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婧6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保全费39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逐淼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