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70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向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志强,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颖慧,住普兰店市。被告刘磊,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