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伟佳与黄涛、黄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佳,黄涛,黄学明,孔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王伟佳,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光谦。被告黄涛,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黄学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孔翠霞,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佳诉被告黄涛、黄学明、孔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