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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伟佳与黄涛、黄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佳,黄涛,黄学明,孔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王伟佳,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光谦。被告黄涛,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黄学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孔翠霞,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佳诉被告黄涛、黄学明、孔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