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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黎勇、霍城县伊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伊宁市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霍城县伊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伊宁市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74号原告:黎勇。原告:霍城县伊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勇,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江荣,霍城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冯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伊宁市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勇、霍城县伊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伊宁市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勇、霍城县伊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利米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