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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金平、徐中平等与汪文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平,徐中平,徐义来,徐金花,徐义军,刘福兰,汪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财保6号申请人徐金平。系死者徐元厚长子。申请人徐中平。系死者徐元厚次子。申请人徐义来。系死者徐元厚三子。申请人徐金花。系死者徐元厚长女。申请人徐义军。系死者徐元厚次女。申请人刘福兰。系死者徐元厚配偶。被申请人汪文涛。申请人徐金平、徐中平、徐义来、徐金花、徐义军、刘福兰与被申请人汪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金平、徐中平、徐义来、徐金花、徐义军、刘福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文涛所有的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群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文涛驾驶的晋M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