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伟仁与孙新、委菊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仁,孙新,委菊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83号原告孙伟仁,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四社人。被告孙新,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四社人。被告委菊年,女,生于1963年4月27日,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四社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仁诉被告孙新、委菊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孙伟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委乐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