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张云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496号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苏县幸福街44号。组织机构代码:55244XXXX。法定代表人:张贤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义,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昭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财产保全费1527元,由原告昭苏县纵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