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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永权与瑞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权,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风荷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152号原告陈永权。委托代理人缪仁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振江。出庭负责人蔡瑞乙,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瑞阳、陈铭广,瑞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瑞安市风荷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董国强。委托代理人胡小东,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权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及第三人瑞安市风荷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永权负担。审 判 长  夏爱福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