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港口区聚龙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港口区聚龙大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27号原告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口区聚龙大酒楼,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注册号450602600041264。经营者郑敏芳,1972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港口区聚龙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敬佳、潘泽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宗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口区聚龙大酒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者郑敏芳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原告按照约定,自2012年6月16日起陆续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截止2013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油数量共计31200斤,货款为57120元。2014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产生的货款总额为57120元,被告仅支付了10400元,尚欠原告货款4672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燃油800斤,产生货款1440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816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环保燃油货款48160元并支付利息4204元(利息计算方法:以46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日起支付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送货单、入库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的事实;4、对账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燃油款项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对帐单》,确认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共计31200斤,产生货款5712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货款10400元,尚欠货款4672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环保燃油800斤,产生货款14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60元,已有《对帐单》、送货单为凭,足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即承担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81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确实造成原告未能及时收回货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港口区聚龙大酒楼支付原告防城港市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8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67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口区聚龙大酒楼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04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3,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