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冶玉花与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49号申请人冶玉花,女,回族,1966年2月16日生,新疆焉耆县人,农民,住焉耆县。被执行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魏荣成。申请人冶玉花与被执行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1228.63元,执行费2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被上级法院另案冻结、查封,本院将其第三方债权冻结,现第三方债权不具备实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1228.63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