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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亮亮与厦门中科隆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亮,厦门中科隆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101号原告丁亮亮。被告厦门中科隆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9号裕隆国际2号楼10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远保,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厦门中科隆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被告厦门中科隆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远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丁亮亮于2016年4月1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