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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志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2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骑自行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爱娥妇科门口处,抢夺被害人包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65元以及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后逃跑。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当日将吴某抓获归案,并从吴某处缴回手提包、OPPO手机以及人民币30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龙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