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云与周启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9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宪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