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贵中与苏伟吓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贵中,苏伟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财保58号申请人孙贵中,汉族。被申请人苏伟吓。申请人孙贵中欲起诉被申请人苏伟吓,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63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全标的4637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63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