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刑初38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光某(在逃),以被害人韩某与光某的妻子关系暧昧为借口,采取恐吓、暴力殴打的方式,在阳泉市郊区河底镇融浦小区门口分两次敲诈韩某现金共计1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现已退还被害人韩某15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光某(在逃),以被害人韩某与光某的妻子关系暧昧为借口,采取恐吓、暴力殴打的方式,在阳泉市郊区河底镇融浦小区门口分两次敲诈韩某现金共计1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现已退还被害人韩某15000元。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晚,其和刘某乙、王某某准备到阳泉洗澡,走到半路就对他俩说咱们到贵族洗浴哇,我那儿有个熟人。就给朋友郝某某打电话,没有人接,就发短信告知“我是韩某正在路上,马上就到你店里了。”她一直没有给我回短信,三人到了贵族洗浴,一问价格贵,我就给郝某某打电话想问问她能不能便宜点,郝某某说我睡了。过了一会儿,郝某某的电话打过来,我接起电话,一个男的说,你打电话干什么呀?那个男的说,你马上回来,你不回来我就去你家。后来我们就往回赶。回到河底后刘某乙就给郝某某丈夫光某打了电话,问哪里见面,他就说在河底信用社。大概过了5、6分钟,光某带着刘某某就过来,刘某某就问哪个是韩某?刘某某用拳头在我脸上打了两拳,肚子上踹了几脚。光某用脚踢了我左眼部一下,身上也踢了几脚。然后刘某某从车里面拿出一根棒球棒往我腰部打了一下,刘某乙把棒球棒夺过去,后来他们就不打我了。光某用手机给我照相,然后骂我:这事跟你没完,给我滚。我们就走了。2015年3月18日下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事咋处理呀?我就说你们都打了我了,还想咋?到了晚上,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河底超市门口。我去了超市门口,刘某某就说光某说来他还欠着别人24000元,你把那钱还了算了。我说钱太多。刘某某就又给光某打电话,说你要是不还钱,也不要你的了,这事跟你没完。后来我想了想怕他们把这事告诉我老婆,还有怕他们威胁我家人,就答应给他钱,最终商量下15000元。过了几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钱准备的咋回事,我就说过几天给你。3月23日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准备下一万元。我就在河底融浦小区给了他10000元,他给我打了收条,4月5日,我又准备下5000元,在河底融浦小区给了他5000元,他给我打了条,说这事没有事了。后来我家人知道我给了人15000元,就问咋回事我把事情经过告诉家人,我家人找见刘某某父亲说这事,4月10日下午刘某某拿着医院拍的片到我店里找我,告诉我你看我这手,那天打你骨折了,你看咋呀?我们就吵起来。后来就报了案。我以前在微信上和光某老婆郝某某说过一些我想你之类的暧昧话。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贵族洗浴做收银员。光某是其前夫,2015年3月离婚。和韩某是普通朋友关系。韩某有时候给我打电话或者发短信会说一些暧昧的话,比如老婆我想你了,你想我不之类的。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跟光某在盂县学府酒店住着,大约10点左右韩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光某问我为什么不接,我跟光某说是我一个女朋友,后来韩某给我发短信说我是韩某准备去贵族洗澡呀。光某看见短信就开始在我手机上翻看我以前跟韩某的短信和QQ聊天记录,看见韩某以前跟我说过老婆我想你了之类的话,光某拿上手机给韩某打电话并跟我说去河底找韩某呀,后来光某就走了。当时河底一个叫刘某某的平时和光某在一块儿干活,也在学府酒店的另一个房间住着,光某可能是叫上刘某某一起去的。3、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案件起因及刘某某、光某殴打韩某的经过。4、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刘某某无前科劣迹。5、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自的自然人身份情况。6、韩某2015年6月4日出具的收到河底刘某乙(刘某某父亲)15000元收款收据及谅解书,证实韩某收到刘某某家属退赔款,对刘某某行为谅解,希从轻处罚。7、刘某某分别收到韩某5000元、10000元后所打收据,证实敲诈15000元的事实。8、被告人刘某某在案供述,对伙同光某敲诈韩某15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韩某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视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根据其一贯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杨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林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