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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春兰与梁家全、郑德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兰,梁家全,郑德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6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姚春兰。被告:梁家全。被告:郑德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