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春兰与梁家全、郑德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兰,梁家全,郑德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6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姚春兰。被告:梁家全。被告:郑德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