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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东芳与李江平、应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平,周东芳,应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芳。原审被告:应晓娟。上诉人李江平因与被上诉人周东芳、原审被告应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江平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北省××箭区,本案应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李江平户籍登记住址为东阳市巍山镇古渊头村414号,其主张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箭区,但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在东阳市。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