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英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71号起诉人付英魁,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公司退休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起诉人付英魁向本院起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诉事项为:判决被起诉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书面告知。主要理由为:2016年2月26日起诉人向被告书面申请返还济南市天桥区东仁和街12号院土地大于房屋面积的土地使用价值。被告收到申请后未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本次诉讼系因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有关房产、土地问题引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付英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