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曾凡德与刘彬、赵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德,刘彬,赵安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210号原告曾凡德,男,生于1969年2月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彬,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赵安永,男,生于1981年4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审理原告曾凡德诉刘彬、赵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庭外进行协商后,原告曾凡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彬、赵安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凡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德撤回对被告刘彬、赵安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曾凡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