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田汉与临颍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心、河南清泉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汉,临颍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心,河南清泉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汉,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王凯周,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清泉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法定代表人:陈如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汉与上诉人临颍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被上诉人河南清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田汉于2015年8月2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泉公司、物业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临民城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田汉和物业中心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许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汉,上诉人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韩志刚,被上诉人清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德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汉为临颍县保障性住房民生小区7号楼1单元3楼的住户。物业中心负责该小区的管理工作。清泉公司为该小区供水单位。2015年8月11日晚田汉及家人外出两天回来后,发现屋内进水,水是从四楼顺楼顶渗下的。水已将楼顶及墙壁全部湿透,并造成室内的沙发、床垫、电视机、手机及手表等物品浸水(四楼业主水表漏水量近17吨)。事后,田汉找物业中心,物业中心只证明田汉家楼房的四楼李建枝购买房屋后一直没有入住,未在物业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只看到自来水公司抄表人员9号到民生小区抄表,物业中心告知清泉公司后,清泉公司认为其公司只负责水表井以外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及消防设施的组织、施工,业主家室内漏水不属其负责的范围。因物业中心和清泉公司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引起本案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次漏水事故系由于田汉的上一层楼房的住户家中水管流水后,水从四楼渗到三楼造成的,而四楼业主并未入住,也未开启用水,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漏水而发生的。田汉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应当得到赔偿。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方面,物业中心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有义务对小区业主的财产尽到保护、保障的义务。物业中心所称事发前清泉公司抄表人员到小区抄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物业中心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影像、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对物业中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物业中心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田汉及物业中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清泉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因此无法认定清泉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确实造成田汉部分财产损失,但因田汉未申请对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科学评估,因此对于田汉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数额,应酌情给予6000元补偿。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物业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田汉财产损失6000元。二、驳回田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物业中心负担。田汉上诉称:1.清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水事故是由4楼渗到3楼所致,而4楼业主并未办理任何入住手续,更未开启用水业务。但在田汉外出时间内,从4楼业主水表漏水量近17吨,且清泉公司工作人员在2015年8月9日对该小区有抄表作业行为,随后便发生田汉房屋进水事故。因此,作为供水部门清泉公司,理应承担漏水引起的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赔偿田汉经济损失过低,明显与损失事实不相符,应赔偿田汉经济损失5万元。漏水事故造成田汉楼顶及墙壁全部湿透,室内沙发、电视、手机、手表等大量物品被浸后毁损严重。因漏水量大,被侵后物品价值基本灭失,房屋墙壁等恢复原状仍需装修等费用,仅物品损失价值也远超原审判决认定的价值。原审判决赔偿田汉6000元明显过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田汉的诉讼请求。物业中心上诉称:1.本案漏水事故与物业中心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物业中心对小区业主家中的财产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保护和保障义务,物业中心的管理服务也不可能延伸到是小区业主家中。2.田汉未对其损失的具体数额申请评估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物业中心酌情赔偿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田汉对物业中心的诉讼请求。清泉公司二审辩称:涉案漏水事故与清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清泉公司对田汉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物业中心赔偿田汉损失6000元,是否有误。本院认为:本案漏水事故,系因田汉所居住临颍县保障性住房民生小区7号楼1单元3楼房屋的上一层住户家中水管流水后渗到3楼田汉家中所至,而4楼业主并未入住,也未开启用水,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漏水事故系由于管理不善所至,并以此判令物业中心作为涉案小区的管理者对田汉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损失数额问题。原审中,田汉诉请主张赔偿其损失5万元,因既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其该诉请主张,亦未申请对其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故原审判决根据田汉所受损失情况,酌定物业中心赔偿田汉损失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田汉和物业中心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均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尚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田汉负担1050元,上诉人临颍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心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