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754号原告安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陈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