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有瑞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有瑞,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有瑞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有瑞起诉请求判令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丢失其档案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档案系按国家规定销毁,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聂文峰代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