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市民初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王顺华、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王顺华,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第00436号原告唐和平,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王顺华,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装修包工头,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人。被告小玉,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平诉被告王顺华、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顺华、小玉无法联系,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唐和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经减半后应收取350.00元,由原告唐和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更 铁加审判员 :李 军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仁文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