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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市民初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王顺华、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王顺华,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第00436号原告唐和平,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王顺华,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装修包工头,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人。被告小玉,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平诉被告王顺华、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顺华、小玉无法联系,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唐和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经减半后应收取350.00元,由原告唐和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更 铁加审判员 :李 军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仁文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