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高大群申请宣告袁晓光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3民特2号申请人高大群,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蒋敏,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高大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袁晓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大群以被申请人袁晓光于2009年12月30日外出后下落不明已达五年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袁晓光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袁晓光,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与申请人高大群系母子关系。2009年12月30日,袁晓光外出三个月左右失去联系,申请人高大群于2010年3月24日向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天仙派出所报警,并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26日在袁晓光户籍地村社公告栏及《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袁晓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袁晓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晓光自2009年12月30日外出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高大群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袁晓光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晓光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