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启盛与广州市淘又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盛,广州市淘又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63号原告:张启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057。被告:广州市淘又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土名:三夫)A9号铺。法定代表人:黄玉云。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盛诉被告广州市淘又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启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5元,撤诉减半收取4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启盛负担。审 判 长 覃卫平审 判 员 郭德远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玉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