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陈桂枝、黄中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枝,黄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南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枝,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黄中坚,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黄中坚在两个月内一定想法通过柳州市职业学院食堂工程尾款拨付款全部履行义务支付陈桂中的欠款;2、黄中坚在二个月内不守信用支付借款给陈桂枝,则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住房及汽车,后果自负。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南民初(一)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