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真明与陶仕富、陶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真明,陶仕富,陶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罗真明,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22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陶仕富,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陶锡奎,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真明与被告陶仕富、陶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真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真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真明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