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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马生旭、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马生旭,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260号原告张建伟,男,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凤义,男,住承德市。被告马生旭,男,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经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马生旭、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建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负担25.00元,退回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