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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与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97号原告: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墨竹、冯延全、赵鑫,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法定代表人:李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宏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由原告唐河县长宏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张林增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