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59号程耀振与莫敏光,李炳耀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耀振,莫敏光,李炳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耀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公民���份号码:3110。被执行人:莫敏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1。被执行人:李炳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1。申请执行人程耀振与被执行人莫敏光、李炳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除扣划银行存款40043.81元外,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