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代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代应,蔡文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15号之一申请人陈代应,男性,汉族,1948年0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蔡文静,男性,汉族,1985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保全人陈代应与被保全人蔡文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陈代应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在申请中称被申请人蔡文静于2014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约定在2015年12月15日前还清,但被申请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了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保全人蔡文静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县XX路都市新民居9组团(房产证号为312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陈代应以其位于重庆市开县XX镇X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保全人陈代应位于重庆市开县XX镇XX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4字第XXX**号)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