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鸿宇彩印有限公司、王洪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鸿宇彩印有限公司,王洪斌,章霞,刘金涛,姜元清,章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213号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3号2-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薇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鸿翔(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鸿宇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章霞。被告王洪斌。被告章霞。被告刘金涛。被告姜元清。被告章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鸿宇彩印有限公司、王洪斌、章霞、刘金涛、姜元清、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鸿宇彩印有限公司、王洪斌、章霞、刘金涛、姜元清、章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6,920元,由原告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