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郭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503号原告郝**,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被告郭锐,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忻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