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全与胡鹏峰、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全。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与被执行人胡鹏峰、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鹏峰、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风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