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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全龙浩与赵学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龙浩,赵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全龙浩,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赵学春,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全龙浩与被执行人赵学春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学春支付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龙民二初字第168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