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56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91号原告:刘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刘某乙。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没有培养出融洽的感情,生活观念分歧较大,性格不和,时有吵闹,现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两人婚姻关系;2、小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3、原告每月支付小孩刘某乙抚养费3000元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婚姻投入了很多精力和金钱,而原告对于婚姻却并没有多少付出,被告对婚姻是有感情的,原告的母亲也反对原告提出离婚;从原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双方的经济条件良好,双方是可以继续生活的;原告去年起诉前突然发短信要求离婚,并搬离了家庭,在两次起诉状中原告都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可见原告也没有准备好离婚,被告不明白原告为何一而再起诉要求离婚;原告经常忙于工作,被告一直对家庭付出很多,被告也很支持原告的工作,但原告现在却一走了之,其提出离婚的原因可能是有婚外情。此外,原告在2015年2、3月之后就不再回家了,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很少跟儿子生活,两人的感情不深,儿子一直跟被告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2015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015年11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本案要求与被告离婚。对于儿子抚养问题,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则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一周可以探视儿子一次(每次5小时)。后原告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一周可以探视儿子一次(每次5小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刘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本应互相珍惜、关心、体贴、尊重、信任,携手创建美好家庭,但是双方在产生隔阂时不能正确处理,彼此缺乏信任、沟通。且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2015年1月起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刚满半年即起诉本案,并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告离婚的愿望迫切。被告也怀疑原告存在婚外情。由此可见,在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告挽留乏力,且双方缺乏信任、沟通的情形下,继续维持该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均不利。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夫妻关系仍然没有改善,经本院调解无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儿子刘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携带抚养儿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一周可以探视儿子一次(每次5小时),视为双方就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儿子刘孟韬由被告张某携带抚养,原告刘某甲每月向被告张某支付儿子刘某乙的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刘孟韬独立生活时止;三、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刘某甲享有对儿子刘孟韬的探视权,被告张某应给予相应的协助、配合;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在每周由原告刘某甲选择一次(每次5小时)单独携带儿子刘某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某甲负担150元、被告刘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