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范先芳与王彦峰、王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芳,王彦峰,王英,王兴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范先芳。委托代理人卢绍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委,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峰。被告王英。被告王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先芳与被告王彦峰、王英、王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笔误致使被告身份信息不正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先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