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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范先芳与王彦峰、王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芳,王彦峰,王英,王兴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范先芳。委托代理人卢绍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委,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峰。被告王英。被告王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先芳与被告王彦峰、王英、王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笔误致使被告身份信息不正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先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