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方德军与滚烫时代自助火锅城、杏园春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军,滚烫时代自助火锅城,杏园春酒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88号原告方德军。被告滚烫时代自助火锅城。业主王存仁。被告杏园春酒家。业主张永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军与被告滚烫时代自助火锅城、杏园春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德军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方德军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