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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34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成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