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34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成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微信公众号“”